|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二)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
(三)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
(四)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年的8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门诊治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
(一)调整住院医疗有关政策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即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2.婴幼儿、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二)增加门诊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2.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
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3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
其他医疗机构,基金支付45%,其余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前述门诊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15%,再按门诊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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