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曙、江东、江北区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加强企业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有关要求,现对街道(乡镇)已接收的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整理工作
(一)街道(乡镇)要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整理工作。街道(乡镇)应按规定为到达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对已接收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必要的整理,包括编写档案目录、按顺序整理档案材料、印制页码、装订成册、编写档案号、填写《宁波市企业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花名册》(见附件1)等。
1. 装订成册后的退休人员档案应确保完整齐全,能真实反映历史面貌,不得随意增减书面材料。
2. 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应以原件存档,确需复印件存档的,应在复印件内备注“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加盖复印件出具单位印章。
3. 按规定编排档案号。档案号为一人一号,由管理机构名称的拼音首位、退休(职)人员退休年份、顺序号三部分组成(见附件2)。如遇档案转移或销毁,则档案号暂予空缺。
(二)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的分类与清单目录
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共分十类,要求按顺序和时间排列。
顺序按第一类至第十类排列;同一类别按项目先后排列;
同一项目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在职期间本人填写的各类履历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各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包括在职期间各类鉴定、考核、考察等材料。
第四类: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在职期间的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核、审批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包括本人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服役、知青插队等与政审相关的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包括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的批准件及与之相关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立功、表彰、先进、劳模等奖励相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审查、判刑(劳教)等处罚相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职)材料。包括录(招)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书、调动审批表、聘用书、转业(复员、退伍)批件、工资调整审批(登记)表、各类保险福利待遇登记表、工龄认定、出国审批材料、退休(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其它特殊待遇审批及核定材料等。
其中退休(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定材料、其它特殊待遇审批及核定材料为退休人员档案中必有材料。缺少必有材料的,应予补齐;无法补齐的,档案整理人员应书面说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站印章。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及不能列入上述九类项目内的相关材料。
二、落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一)各街道(乡镇)要落实专(兼)职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专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学习掌握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操作。
(二)各街道(乡镇)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安排档案专用库房,库房内配备空调、除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等设施,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见附件3)。
(三)各街道(乡镇)应将整理编号后的退休人员档案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输入计算机,并实行联网管理。
(四)各街道(乡镇)应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外借应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履行必要的核准和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