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甬劳社劳薪〔2008〕199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企业各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8〕105号)文件精神,对200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2007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应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
    三、凡符合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国资委监管企业除外),其2008年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由同级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
    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效挂钩清算实绩数为基数。对2007年清算利润与审计利润有差异的,取上述两者中利润较大数,作为2008年核定企业利润基数。
    五、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对当年招收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转退役军人,当年发生的工资额按实单列,次年调整工效挂钩基数。
    六、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市属企业在2008年11月31日前将《2008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见附件1)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切实做好2008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附件:1. 2008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
2. 2008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
 
附件1
2008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行次
项目
单位
上报数
核定数
1
二○○七年核定人数
 
 
2
二○○七年新增(减)人数
 
 
3
二○○八年核定人数
 
 
4
二○○七年核定工资总额
万元
 
 
5
二○○七年实发工资总额
万元
 
 
6
二○○七年新增(减)人员工资
万元
 
 
7
 
 
 
 
8
二○○八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万元
 
 
9
二○○七年实现利润实绩
万元
 
 
10
二○○八年核定的利润基数
万元
 
 
11
浮动比例
1:
 
 
 
 
 
意见
 
单位编码:       企业法人代表:       填表人:        电话:
 注:1. 本表一式五份,企业和有关部门各一份
    2. 原工挂企业随带《2007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和《2007年劳动情况年报》
    3. 8行=5行±6行±7行
    4. 5行2007年实发工资总额是指2007年财务清算报表数
    5. 本表于2008年11月31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  企业 工效挂钩 通知  

抄 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府办,市国资委,审计局,统计局。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月20日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9875号
满意 不满意